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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宇婷与李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婷,李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839号原告:周宇婷,女,199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系大石桥市沿东里21号2-8-5居民,现住大石桥市四季花城小区51#楼1单元302室。被告:李明,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四季花城小区12#楼1单元1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宇婷与被告李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婷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壹佰伍拾元),由原告周宇婷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敬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