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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转娣与王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转娣,王望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949号原告:陈转娣,女,汉族,1957年6月8日出生,住。被告:王望春,男,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原告陈转娣诉被告王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万能人民陪审员  曾智生人民陪审员  黄畅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乐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