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转娣与王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转娣,王望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949号原告:陈转娣,女,汉族,1957年6月8日出生,住。被告:王望春,男,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原告陈转娣诉被告王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万能人民陪审员 曾智生人民陪审员 黄畅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乐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