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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017)闽0182民初4905号林支明与林支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支明,林支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4905号原告:林支明,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凡,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继华,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支利,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林支明与被告林支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林支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支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林支明负担。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