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其明与刘国权、袁国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明,刘国权,袁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刘其明,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刘国权,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袁国玉,女,1972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刘其明与被执行人刘国权、袁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首期案款,同时申请人书面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