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辖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罗孝春与朱长辉、朱员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孝春,朱长辉,朱员英,叶德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辖15号原告:罗孝春,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朱长辉,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现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朱员英,女,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现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叶德斌,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罗孝春与被告朱长辉、朱员英、叶德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罗孝春诉称,被告朱长辉、叶德斌委托其建设房屋,工程包工、包料按建筑面积单价800元每平米,双方确认工程总造价为2247368元,被告朱长辉、叶德斌清偿了一部分款项后,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朱长辉欠其工程欠款77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该债务存在于朱长辉与朱员英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叶德斌自愿对朱长辉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其多次催讨,三被告均拒绝偿还,请求:一、判令被告朱长辉、朱员英偿还其欠款7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6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为止);二、叶德斌对诉讼请求一中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罗孝春的女儿系该院在职干警,其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审判人员存在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本案原告罗孝春的女儿系该院在职干警,古田县人民法院为避免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日升审判员 游 翔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