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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国平申请黄江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平,黄江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340��申请执行人周国平,男,195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沙溪镇。被执行人黄江根,男,197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李家塅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平与被执行人黄江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江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