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世忠、江敦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世忠,江敦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田世忠,男,汉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江敦竹,男,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世忠萃与被执行人江敦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支付39411.12元。案件受理费3984元,由执行人田世忠负担496元,被执行人江敦竹负担788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云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