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行审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新安县北城区开发建设项目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新安县北城区开发建设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3行审116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新城区北京路西。组织机构代码:41656732-6。法定代表人:杨建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兴辉,该局职工。被执行人:新安县北城区开发建设项目部,地址:新安县新城地质广场东。负责人:陈安强,该项目部主任。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执罚【2016】0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新安县北城区开发建设项目部(以下简称北城区项目部)未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城关镇陈湾村、马沟村、牌楼村和王庄村土地建桥、修路。经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实地勘测,该项目部所占土地为城关镇牌楼村旱地3.732公顷,其他林地0.5901公顷,农村道路0.1554公顷,村庄0.2377公顷,沟渠0.0216公顷,公路用地0.0916公顷,国有公路用地0.1498公顷,马沟村旱地0.2261公顷,其他林地0.3672公顷,陈湾村旱地2.37公顷,园地0.3024公顷,有林地0.3717公顷,其他林地1.3561公顷,农村道路0.1301公顷,村庄1.0973公顷,其他草地0.2673公顷,以上不符合新安县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城关镇王庄村园地0.1891公顷,村庄0.1638公顷,符合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安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北城区项目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17日对该项目部作出新国土资执罚【2016】05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该项目部退还非法占用的城关镇陈湾村、马沟村、牌楼村和王庄村土地共118192.95平方米;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西湖大桥,限期15日内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北区七路和上海路北延伸线;3、对非法占用的118192.95平方米以处1902239.4元罚款(1、基本农田8750.34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262510.2元;2、一般耕地54912.3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549123;共计罚款1902239.4元)。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7日向北城区项目部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项目部于2017年1月18日缴纳了罚款1902239.4元。但对“限期15日内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北区七路和上海路北延伸线”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7年3月2日,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向该��目部送达了【2017】1605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其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限期15日内拆除新安县北城区开发建设项目部建设的北区七路和上海路北延伸线。本院认为,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新国土资执罚【2016】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中限期15日内拆除北区七路和上海路北延伸线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北城区项目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15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应于起诉期限和复议期限均届满之次日(即2016年10月17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为2017年3月13日,超过法定期限,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对新国土资执罚【2016】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限新安县北城区开发建设项目部15日内拆除北区七路和上海路北延伸线的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红魁代审 判员 马国英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吕单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