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05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万延苏,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岗人社监罚字[2016]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阎国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柏艳、王君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要求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前报送用工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未能按期报送,2016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被执行人罚款2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行政罚款20000元及滞纳金2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罚款20000元及滞纳金2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阎国君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宗彩凤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