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隆盛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隆盛植物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242号原告:南京金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0671889U),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邵圣工业园小焦1883。法定代表人:戴兵,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隆盛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华路。法定代表人:徐亮。原告南京金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隆盛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金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13元,减半收取为2157元,由原告南京金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