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艳丽与林州龙山区张勇飞内科诊所、张瑞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林州龙山区张勇飞内科诊所,张瑞生,李林风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610号原告王艳丽,女,汉族,1975年3月25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永刚,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梓慧,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龙山区张勇飞内科诊所,地址林州市龙安路与龙山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经营者张勇飞。被告张瑞生,男,汉族,1930年3月1日生,住林州市龙山中路6号院1号楼1单元105号,林州市龙山区张勇飞内科诊所坐诊医师。被告李林风,女,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住林州市南一环路10号院2号楼1单元202号。委托代理人张中元,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生,住林州市城关镇长春大道17号1号楼1单元201号。原告王艳丽诉被告林州龙山区张勇飞内科诊所、张瑞生、李林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赵媛媛人民陪审员 宋有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