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成进、王永忠与王永忠、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成进,王永忠,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710号原告白成进,性别:××,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杜兴国,房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和解、变更诉讼请求。被告王永忠,性别:××,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成进与被告王永忠、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成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现因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地址不详,无法送达起诉状。本院认为,原告白成进不能提供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成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