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周达与东莞市金手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达,东莞市金手指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457号原告何某达,男,汉族,1996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晓聪,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金手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法定代表人文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2元(已由原告预交),实际收取4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 佳 佳人民陪审员 蒋 如 秋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睿斯(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