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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陕西阳光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建国、李振华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阳光典当有限公司,王建国,李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4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振华,女,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典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西莲证经字第1241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国、李振华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国、李振华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典当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7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6月6日从被执行人李振华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900元,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364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