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瑞双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瑞双,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涡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瑞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瑞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以来,被告人郑瑞双在涡阳县城关街道淮中大道原迎客松超市内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非法获利8000余元。2017年2月7日9时,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抓获参赌人员1名,现场查获赌博机18台。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扣押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瑞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瑞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以来,被告人郑瑞双在涡阳县城关街道淮中大道县防疫站西侧的两间门面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2017年2月7日上午9时许,公安机关在郑瑞双开设的赌场内查获参赌人员1人、各类赌博机18台(36机位)。郑瑞双于2017年2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公安机关现场扣押赌博机18台及账本。3、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郑瑞双投案的情况。4、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郑瑞双的身份情况。5、证人孙某的证言:其于2017年2月1日被郑瑞双聘用管理赌场,该赌场内共有18台赌博机,赌博机具有积分功能,有的赌博机一百元买五万分,有的赌博机一百元买一万分。其的工作主要是看赌博机,给来赌博人员上下分,打扫卫生等。在2月7日当天店里来个人输600元走了,公安机关查获时还有一个人在玩,输100元。自从其上班后,店内大概盈利6000元左右。6、证人李某的证言:2017年2月7日上午8时许,其与女友去防疫站体检,其看到旁边有个游戏厅,进去时看到有俩人在玩。赌博机是一百元买50000分,赢了可以退钱,其玩了不到半个小时,公安机关就来人把其带到派出所,其早上玩赌博机输1200元。7、被告人郑瑞双供述:其患白血病四年多了,外欠很多钱,为了还账,其于2017年2月1日租赁两间门面,花费2万余元购置18台赌博机,该赌博机具有上分功能,赌博机有的100元买50000分,有的赌博机100元买10000分。因其有病招聘孙某管理白天生意,其管理晚上生意。从放置赌博机直至被查获期间,其大约盈利8000元左右。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瑞双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郑瑞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结合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瑞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春杰审 判 员 赵修珠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