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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饶选琴与郝廷科、郝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廷科,郝兰,饶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廷科,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兰,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选琴,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郝廷科、郝兰因与被上诉人饶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上诉人郝廷科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郝廷科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郝廷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