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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沙俊松与沙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俊松,沙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59号申请人:沙俊松,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史学义,睢宁县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沙翠兰,女,196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沙俊松与沙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沙翠兰名下的位于睢宁县睢城镇中山居委府前西巷92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A9-03-18**号)进行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沙俊松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沙翠兰名下的位于睢宁县睢城镇中山居委府前西巷92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A9-03-1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沙翠兰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登记于申请人沙俊松、担保人郑荣名下的位于睢宁县睢城镇二小巷29号东城社区安置房北区4号楼3-406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A1-03-4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申请人沙俊松、担保人郑荣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