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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华一不锈钢有限公司、滕州市华闻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华一不锈钢有限公司,滕州市华闻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滕州华一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伦大国际商贸城D幢一单元一层D1058、D1059号房。法定代表人:周艳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震、渠开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华闻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级索镇工业区(姚庄)。法定代表人:胡青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滕州华一不锈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滕州市华闻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滕州华一不锈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晓审判员 杨丽娜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文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