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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索越与张晓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越,张晓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索越。被执行人张晓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辽1102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对其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晓标在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盘锦销售分公司的工资收入进行了提取(每月预留生活费600元,其余工资奖金收入全部提取、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