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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北京华戎生物激素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华戎生物激素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催1号申请人:北京华戎生物激素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山,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北京华戎生物激素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北京华戎生物激素厂持有的号码314XXXXX/274XXXXX、票面金额10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华戎生物激素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北京华戎生物激素厂负担。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奔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