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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华与王学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王学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民初1006号原告:王华,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强,罗平县罗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学志,又名王学智,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原告王华与被告王学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强、被告王学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侵占原告的菜籽损失500公斤(2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9日上午,被告把原告所承包名叫横路的土地1.5亩地里的油菜籽强行收割归自己所有,原告向派出所报案后,建议向法院起诉。王学志辩称,这片争议地不是原告的,今年油菜籽每公斤4.8元,这片地我收的菜籽约有240公斤,我一分也不愿赔偿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陈述和辩论,但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是叔侄关系,双方对名叫横路的1.5亩土地发生争议,原告王华耕种至2016年农历10月,又种上菜籽,被告王学志将原告王华种的菜籽翻掉,原告王华又种上,2017年4月19日上午,被告王学志将原告王华种的菜籽收掉,原告向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建议向法院起诉,被告王学志认为收割的油菜籽有240公斤左右,每公斤价值4.8元。本院认为,被告王学志认为争议地属于自己承包经营,应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其私自收割他人所种植的油菜籽,无法律依据,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王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学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华油菜籽损失11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森人民陪审员  吴建繁人民陪审员  蔡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郎太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