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林源装饰有限公司与张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林源装饰有限公司,张房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401号原告驻马店市林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桂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房春,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林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林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林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