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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丽霞、林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丽霞,林学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丽霞,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富士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祥(系齐丽霞之夫),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学云,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银建出租车司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齐丽霞因与被上诉人林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丽霞以与被上诉人林学云达成和解协议且以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解协议内容为:一、齐丽霞一次性赔偿林学云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元(含一审诉讼费应给付林学云的66元,并已给付完毕),双方就此结案。二、林学云承诺此后不再向齐丽霞主张权利,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三、齐丽霞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齐丽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丽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齐丽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庆娟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郝宛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月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