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洋、李志迅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刘洋,李志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6号1栋1单元7层708号。法定代表人:王梓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洋,男,199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马彦县。被执行人:李志迅,男,199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洋、李志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和违约金657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元、公告费560元、邮寄费220元、执行费5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