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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冷水江市天天平价综合批发部诉被告杨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天天平价综合批发部,陈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600号原告冷水江市天天平价综合批发部,住址冷水江市锑都中路计生委对面。经营者管丽平。被告陈长明,男,1964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天天平价综合批发部诉被告杨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天天平价综合批发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天天平价综合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天天平价综合批发部撤回对被告陈长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天天平价综合批发部承担。审判员  蔡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