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执恢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庆辉与被执行人刘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庆辉,刘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122执恢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余庆辉,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被执行人:刘松强,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本院在执行余庆辉与刘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松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松强在金融机构设有资金账户及名下拥有一套房产,本院依法扣划其存款人民币23668.66元付还申请执行人,及其名下房产价值因与案件标的差距悬殊,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尚欠本金20762.15元及利息未还、执行费已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旭生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陈妙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焕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