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延坤申请执行李占军、马卫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坤,李占军,马卫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938号申请执行人刘延坤,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占军,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马卫莉,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刘延坤申请执行李占军、马卫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17)郑绿证经字第14号公证书及(2017)郑绿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俊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占军、马卫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延坤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占军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新里94号楼东1单元3层53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马卫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8号1单元30层01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三、责令被执行人李占军、马卫莉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照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