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泽远与江艳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远,江艳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737号之一原告:刘泽远,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艳丽,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随喜,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新,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泽远诉被告江艳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刘泽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泽远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480元,减半收取计8240元。审判长 李军波审判员 郑 奇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