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执153、17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秦生明(秦生民)、秦彩霞、秦丽霞、武善俊、冯守业与赵永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生明,秦彩霞,秦丽霞,武善俊,冯守业,赵永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153、171、225号申请执行人秦生明(秦生民),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秦彩霞,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秦丽霞,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武善俊,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冯守业,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被执行人赵永卫,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本院在执行秦生明(秦生民)、秦彩霞、秦丽霞、武善俊、冯守业与赵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赵永卫有座落于应县xx小区4号楼3单元3层东门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永卫所有的应县xx小区4号楼3单元3层东门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星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