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5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伍先强诉被告陈仕中、彭知全、杨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先强,彭知全,杨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5民初1号原告:伍先强,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仕中,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彭知全,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玄滩镇刁河村九社201号。被告:杨超,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先强诉被告陈仕中、彭知全、杨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伍先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先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伍先强承担。审 判 长 毛霖虹审 判 员 蒲洪峰人民陪审员 张子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曲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