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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5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伍先强诉被告陈仕中、彭知全、杨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先强,彭知全,杨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5民初1号原告:伍先强,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仕中,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彭知全,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玄滩镇刁河村九社201号。被告:杨超,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先强诉被告陈仕中、彭知全、杨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伍先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先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伍先强承担。审 判 长  毛霖虹审 判 员  蒲洪峰人民陪审员  张子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曲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