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5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俊与景璐、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景璐,何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454号原告:张俊,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31日,山丹县居民。被告:景璐,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5日,山丹县居民。被告:何鑫,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21日,山丹县居民。原告张俊与被告景璐、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张俊负担。审判员  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