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俊与景璐、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景璐,何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454号原告:张俊,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31日,山丹县居民。被告:景璐,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5日,山丹县居民。被告:何鑫,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21日,山丹县居民。原告张俊与被告景璐、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张俊负担。审判员 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