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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2行审9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360号。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安,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科长。委托代理人马志帅,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副科长。被执行人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西三环绿都城。法定代表人秦法康,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绿都物���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理执行一案,申请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和地方税务机关:1、为陈增彦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补缴自2012年8月至2016年4月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费48271.10(单位部分36029.02元,个人部分12242.08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2、为宋利军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补缴2008年9月至2016年4月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费81801.49元(单位部分60980.51,个人部分20820.98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3、为冯国志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补缴自2012年8月至2016年4月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养老保险费44821.27元(单位部分33449.92,个人部分11371.35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4、为郑关庆补缴自2011年10月至2015年9月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费49037.86元(单位部分36566.95元,个人部分12470.91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5、为彭林办理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补缴自2012年8月至2016年4月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费17498.09元(单位部分14119.12元,个人部分3378.97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执行依据是郑人社基决字【2016】第4005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合议庭审查认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郑人社基决字【2016】第4005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理执行一案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黎青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权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