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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顾凤琴与被告霍素琴、霍清政、霍清阳、霍素杰、霍清生、霍素兰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凤琴,霍素芹,霍清政,霍清阳,霍素杰,霍清生,霍素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650号原告:顾凤琴,女,193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赵屯镇。被告:霍素芹,女,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铁南东段。被告:霍清政,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霍清阳,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青堆子镇。被告:霍素杰,女,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青堆子镇。被告:霍清生,男,194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文化社区局高小区。被告:霍素兰,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青堆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凤琴与被告霍素琴、霍清政、霍清阳、霍素杰、霍清生、霍素兰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凤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顾凤琴负担。审 判 长  王 刚审 判 员  史继森人民陪审员  谢银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