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强申请李杜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李杜娟,曾难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黄强,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城关镇城新村85号,证件号码430626198910170010。被执行人李杜娟被执行人曾难取,地址梅仙镇新霞村566号。,地址梅仙镇新霞村。黄强与李杜娟、曾难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6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杜娟、曾难取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杜鹃、曾难取支付本金7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杜娟、曾难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杜娟、曾难取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润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鑫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