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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滑县华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守贞、XX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华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韩守贞,XX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429号原告滑县华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守贞,女,1962年10月13日生。被告XX伟,男,约35岁。原告滑县华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守贞、XX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韩守贞、XX伟不在指定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华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韩守贞、XX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滑县华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