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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毕玉身与南京馨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玉身,南京馨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毕玉身,男,195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京馨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58号万达广场东坊壹街区10幢362室。法定代表人:陈广,该公司执行董事。毕玉身与南京馨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598-0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馨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毕玉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第598-09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之平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