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卓玉兰与黄金泉、王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玉兰,黄金泉,王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卓玉兰,女,194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黄金泉,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丽艳,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卓玉兰与黄金泉、王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有意自行协商解决,且已给付部分款项,余款未到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文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