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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0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绍保与人民出版社、博库书城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绍保,人民出版社,博库书城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0552号原告:郑绍保,男,194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书元。被告:博库书城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王忠义。原告郑绍保与被告人民出版社、博库书城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郑绍保于2017年6月12日以经协商后决定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郑绍保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绍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绍保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