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光秀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中心支公司彭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秀,彭光明,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120号原告:胡光秀,女,汉族,1945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全友,重庆奔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光明,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久长路步行街125号附临江楼D栋3层D3F-H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5986126XN。负责人:沈一,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向东,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市。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光秀与被告彭光明、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光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光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光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光秀负担。审判员  吴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