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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某、石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91号申请人:宋某,男,汉族,2004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宋相华,男,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马辛剑,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某,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宋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石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无号牌东风牌洒水车(车架号为LGAGABBA5X2010905)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宋某与被申请人石某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为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石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无号牌东风牌洒水车(车架号为LGAGABBA5X2010905)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宋某提供的宋相华所有的担保财产豫N×××××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