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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芳、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险阜阳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芳,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芳,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新建社区东岳张家巷五号,身份证号码342101196305011368。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彤梅,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文峰社区清河西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41200000021109。法定代表人:刘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蓝色雅典36#楼101室、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6318384N(1-1)。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峰,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芳、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阜阳支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软管被老鼠咬断错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高度危险物损害纠纷,属特殊侵权而非一般侵权。国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公司不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其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其公司定期上门服务,履行了提醒职责;爆燃的发生是魏芳疏于管理造成的结果。平安保险阜阳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公司不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国祯公司已履行安全提醒、定期检测义务,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不应赔偿。魏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国祯公司等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92813.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6月14日上午5时许,魏芳到位于一楼的厨房做饭,在开灯瞬间突然发生爆燃,魏芳被严重烧伤,当即被送到合肥市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科抢救治疗,经诊断,魏芳全身烧伤面积达40%以上,住院54天,开支医疗费347554.12元。2015年8月7日,魏芳转回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开支医疗费4230.40元。2015年8月17日,魏芳住进阜阳市中医院治疗,住院31天,开支医疗费12482.24元。魏芳住院期间,国祯公司垫付医疗费110000元。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确认为天然气泄漏导致的爆燃。庭审中,国祯公司及魏芳均认可是由于燃气灶与燃气阀之间的连接胶皮软管被老鼠啃噬造成天然气泄漏。2015年12月30日,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魏芳伤情构成一处六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另查明,(1)魏芳一直从事餐饮服务业,其位于一楼的厨房内于2010年8月30日安装天然气燃气灶,使用的是国祯公司经营的天然气,由国祯公司负责安装、点火验收。从安装使用至今,国祯公司未对魏芳家中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也未提醒用户及时更换软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老鼠啃噬连接管造成天然气泄露。(2)2015年2月5日,国祯公司在平安保险阜阳支公司处投保了平安公众责任险,对包括国祯公司经营的魏芳所在地供气范围在内的供气区域进行了投保,该保险单载明:①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②、③条还约定,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仲裁费用、诉讼费用等,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期间为2015年2月15日中午12时起至2016年2月15日中午12时止。双方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家用天然气泄露引发的爆燃事故,事故原因虽未进行鉴定,但国祯燃气公司举证证明是由于老鼠啃噬天然气阀门与灶具之间的连接软管造成天然气泄露,魏芳对此也予以认可,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本案应适用的无过错责任还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系关于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居民住宅发生燃气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7]360号)中明确规定,民用燃气意外事故不属于燃气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事故,不计入生产安全事故。故本案在归责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而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双方的责任。关于各方各自的过错问题。具体分析如下:1、关于魏芳的过错责任问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魏芳多年一直没有更换涉案房屋内连接燃气灶和燃气阀门的橡胶软管,其橡胶软管使用时间近五年,厨房位于一楼,软管容易被老鼠啃噬,其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在使用燃气后关闭燃气灶前阀,安全意识淡薄,故魏芳对该起爆燃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2、关于国祯公司的过错责任问题,《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对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国祯公司作为供气的专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燃气用户设施至少检查一次,但从本案实际情况看,从魏芳燃气设施安装至事故发生时,国祯公司从未对魏芳家中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特别是一楼用户,老鼠啃噬软管发生的天然气爆燃事故每年均发生多起,作为经营该天然气产品的单位,有义务提醒用户及时更换软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老鼠啃噬连接管造成天然气泄露,防止爆燃事故发生,其辩称两次均未能入户检查,张贴有到访不遇通知单,但魏芳不认可见到该通知单,且在长达近5年的时间内从未上门检查服务,故国祯公司未履行对魏芳燃气设施定期检测、维护,提醒用户对燃气设施及时更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义务,未认真履行职责,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国祯公司对该起爆燃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比较双方的过程程度,魏芳和国祯公司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为宜。由于国祯公司对其经营的供气范围内的供气区域用户投保了平安公众责任险,魏芳的上述损失均未超出保险限额,平安保险阜阳支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魏芳合理损失,故平安保险阜阳支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魏芳相关损失。关于魏芳损失的确认及依据问题。魏芳系阜阳市城区常住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安徽省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根据其从事的职业参照本省上一年度住宿和餐饮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应按本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营养费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误工、营养、护理期限应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期限为准。魏芳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一处六级、一处十级伤残,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30000元。关于非医保用药问题,非医保用药在法律上与医保用药同属于医疗费用的范畴,法律制度上不存在“厚此簿彼”的特别规定。如何用药对受害人进行药物治疗,属于医院的专业技术判断,医院之外的当事人无法干涉。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医院开具非医保用药进行规定,一旦拒绝将非医保用药纳入赔偿范围,势必侵害受害人获得治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平安保险阜阳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向投保人提示或明确说明非医保用药免除保险人责任,故对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其申请对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不予准许。魏芳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如下:医疗费364266.76元、误工费16585.20(92.14元/天×180天)、护理费12523.20元(104.36元/天×120天)、营养费3600元(30元/天×1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30元/天×95天)、残疾赔偿金274747.20元(26936元/年×20年×51%)、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95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676822.36元。魏芳上述损失,由国祯公司赔偿50%即338411.18元。该赔偿项目均符合平安公众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故该损失应当由平安保险阜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应扣除国祯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11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魏芳损失228411.18元(已扣除国祯公司预付医疗费)。二、驳回魏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8元,由魏芳负担592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800元。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魏芳是家中燃气设施的占有者与使用者,燃气爆燃发生损害事故,魏芳本身是“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的责任主体,因此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故其要求国祯公司赔偿时不适用高度危险的无过错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双方责任。魏芳家中的厨房位于一楼,老鼠易出没,软管容易被老鼠啃噬,其没有采取防鼠、灭鼠措施降低其发生率,也未及时更换不易被老鼠啃噬的软管,也未在使用燃气后关闭燃气灶前阀,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故魏芳对该起爆燃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从燃气设施安装至事故发生,国祯公司未按规定对魏芳家中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一楼老鼠啃噬软管事故多发,作为专业机构,国祯公司有义务提醒用户及时更换不易被老鼠啃噬的新型材料软管,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老鼠啃噬,防止爆燃事故发生。国祯公司未对魏芳家中的燃气设施定期检测、维护,未提醒用户对燃气软管及时更新,消除安全隐患,亦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根据本案实际,确定魏芳和国祯公司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不予变更。老鼠啃噬软管并非不可预防及避免,不属于不可抗力。燃气爆燃系国祯公司在经营燃气业务中发生的事故,国祯公司在平安保险阜阳支公司投保有公众平安险,故应由平安保险阜阳支公司对魏芳的损失进行赔偿。适用何种药物对病人进行治疗,系医院根据病人情况作出的专业判断,魏芳无权选择,平安保险阜阳支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非医保用药免赔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综上,魏芳、国祯公司、平安保险阜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1956元,由魏芳负担9728元,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972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 斌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秀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