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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云阳县四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王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四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王飞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155号原告:云阳县四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爱国村五组,组织机构代码L0637767-X。经营者:冷启发,系该站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平,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飞,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云阳县四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王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云阳县四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阳县四发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681.00元,由云阳县四发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