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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大荣与普洱学院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大荣,普洱学院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丁红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228号原告:魏大荣,男,汉族,1956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康,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浚,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普洱学院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负责人:丁荣春,职务:系该学院院长。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菩提路。第三人:丁红玲,女,系普洱学院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职工,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原告魏大荣诉被告普洱学院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第三人丁红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魏大荣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称经查被告普洱学院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大荣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大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魏大荣负担。审判员  杨淳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汉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