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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温彦、谷占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彦,谷占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1民初261号原告:温彦,男,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阳高县龙泉镇人。被告:谷占全,男,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阳高县龙泉镇农民。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彦诉被告谷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3月15日原告温彦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行办理一张卡号为4580611311393767牡丹卡,该卡最高透支额为5000元。被告谷占全于2012年4月向原告温彦借用该卡使用。从2012年7月起被告共计用原告的牡丹卡透支使用六次,前五次被告按时归还了工行透支款,最后一次在2015年3月被告谷占全用原告温彦办理的牡丹卡透支使用4818元一直未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行多次向原告催要下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该行偿还了被告透支的4818元透支款,并于2016年5月8日原告注销牡丹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4818元欠款,但被告已种种理由拒绝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4818元。被告口头答辩称,欠原告4818元属实,同意归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谷占全自愿偿还原告温彦欠款4818元(该款在协议生效后一次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