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陶湜晟、天津通广晟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许可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湜晟,天津通广晟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陶湜晟,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华勘执业综合部干部,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通广晟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52号111房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湜晟与被执行人天津通广晟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行政登记许可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9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陈 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