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得道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得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催7号申请人成都得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委托代理人操伟,该公司销售经理。申请人成都得道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建行西安长庆支行开具的票号0010006220623614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记载:出票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收款人成都得道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5年3月30日,票面金额壹佰万元整,到期日期2015年7月6日,付款行建行西安长庆支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得道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芦康护审判员 魏 钰审判员 丁素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琳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