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郑氽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氽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095号被执行人郑氽河,男,1988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郑氽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刑初12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交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604执20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