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侯明田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侯明田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711号原告: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惠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时成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存,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岩,职员。被告:侯明田,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明田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正通牧业有���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希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