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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万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42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2012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5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7)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某某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5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万某某在西大街某某网咖,趁被害人赵某熟睡之际,盗窃其座椅上VIVO手机一部,离开现场时被网吧工作人员尹某某、张某控制。经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85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尹某某、张某证言笔录,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尹某某、张某辨认被告人万某某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信息列表,被告人万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查获记录,被盗手机照片,领条,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西莲价认[2017]0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万某某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8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万某某在盗窃后被当场抓获,其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吉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