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廷宽与肖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廷宽,肖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527号原告:徐廷宽,男,1972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超,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世斌,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登,重庆市彭水县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廷宽与被告肖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徐廷宽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廷宽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廷宽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25元(原告徐廷宽已预交127525元),减半收取63762.5元,由原告徐廷宽负担。审 判 长 白 云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人民陪审员 邓连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微信公众号“”